埃塞俄比亚基本税收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了埃塞俄比亚基本税收制度。从税制体系、税收征管模式、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税收法律责任四个层面对埃塞俄比亚税收制度进行了概览。其中税收征管模式部分,针对埃塞俄比亚实行的分税制,税务和海关总局(ERCA)的机构设置、人员与职能、税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

本文主要介绍了埃塞俄比亚基本税收制度。从税制体系、税收征管模式、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税收法律责任四个层面对埃塞俄比亚税收制度进行了概览。

其中税收征管模式部分,针对埃塞俄比亚实行的分税制,税务和海关总局(ERCA)的机构设置、人员与职能、税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还特别就自动化征收管理系统、税控机、纳税人识别号等“走出去”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税收法律责任部分主要以所得税、增值税税种为例,总体介绍了报税时间、报税手续、报税资料、报税渠道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一、埃塞俄比亚税种

埃塞俄比亚政府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销售)税、消费税、进口关税、个人所得税、出口税、增值税、预扣税等。不同的税种计征方法不同: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总额的30%征收,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收入按10%的预扣赋税税率征收所得税。

【营业税】国内市场商品销售和国内建筑、谷物加工、拖拉机租赁及农业收割服务税率为2% (仅针对那些没有注册增值税和年纳税交易额低于50 万比尔的客户)。面包、牛奶、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税率为10%

【消费税】埃塞俄比亚对同内生产的或从国外进口的某些产品按商品分类征收消费税,税率范围从10%-100%不等。

【进口关税】按商品分类,税率0-35%

【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月收入计征,具体税率为:

(1) 150 比尔以下,免征;

(2) 151-650 比尔,10%

(3) 651-1400 比尔,15%

(4) 1401-2350 比尔,20%

(5) 2351-3550 比尔,25%

(6) 3551-5000 比尔,30%

(7) 5001 以上比尔,35%

【出口税】除咖啡以外,埃塞俄比亚对其他所有出口产品不征出口税。

【预扣税】按进口商品的到岸价(货价、运输费和保险的总价)预扣税款3%。如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组织、政府机构、私人非盈利机构、非政府组织的进口物品,预扣税款为款项总额的2%

【增值税】年营业额超过50 万比尔以上,征收15%的增值税。出口产品服务免交增值税。

二、埃塞俄比亚税收征管模式

2.1 埃塞俄比亚实行分税制

埃塞俄比亚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税的制度。各州将一定比例的税收上缴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根据各地区人口、经济状况及上缴税收的情况向各州拨款。

中央税:

关税及其它货物进出口税收;

受雇于中央政府、国际雇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中央政府所拥有企业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国家彩票收入和其它中奖收入的税收;

飞机、火车和海运活动的税收;

中央政府拥有的房屋、财产的租金收入的税收;

中央政府颁发或许可的证照、服务费用的税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税:

公司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利润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大规模开采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的土地租金税收。

2.2 埃塞俄比亚税收管理机构简介

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ERCA)是埃塞俄比亚的税收管理机构。它成立于2008 7 7 日,由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海关总署和联邦收入局合并设立。

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在亚的斯亚贝巴设立总部,局长1 名,副局长5 名,分别负责经济规划与发展,内部协作与支持,执行与联合功能,管理更新与服务等,均由总理任命。副局长负责监管总部下设23 个部门,每名副局长负责至少4 个以上的部门。总部以外,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在地方上设有32 个分局,其中2 个分局位于埃塞俄比亚外的港口,主要职能是为该国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服务。另外30 个分局包括了22 个海关管理站,50 个检查点和153 个税收中心。每个分局由一名经理具体负责,由分管分局协作与支持工作的副局长对其进行管理。

2011 6 月,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有员工6095 人左右,未来将有望增加12000 人。年运行费用约为4.58 亿比尔。

2.3 埃塞俄比亚税收管理机构职能

第一,建立与实施现代化的评税与征收系统;

第二,按照透明度与问责制原则,提供高效、公平与优质服务;合理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并确保此类激励措施达到预期目的;

第三,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四,开展货物估值评税,并确定和收取税款;

第五,开展学习和研究活动,以改善海关和税收法律、法规、指令和其他收入征收的实施;并根据学习和研究的结果,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通过;

第六,收集和分析进出口货物管制和评税征收方面的信息;编纂此领域刑事犯罪的统计数据,并根据需要传递给其他部门;

第七,举办培训中心,设计合适的培训方案,提高职员工作能力;

第八,检查进出埃塞俄比亚通关口岸,边防哨所等关站的货物及运输方式,并确保海关程序得到遵守;

第九,在打击货物非法贩运和走私方面,给予联邦警察局的必要的信息与支持,并按照法律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十,调查海关与税务违法行为,跟进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组织自己的起诉和调查单位,并监督他们的行为;

第十一,有权检查和获取任何人的文件资料,以执行海关与税收法律。对货物和文件资料组织和开展现代化的实验室检查;

第十二,决定进出口货物存放的地点,建立仓库、签发仓库许可证。监督免税店,对存放货物进行管控,暂停或撤销仓库许可证,收取授权和服务费;

第十三,将侦查、起诉、预防和管理海关和税务犯罪以及评税、征收、执行的权力,完全或部分委托给司法部门和地方税收征收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跟进其执行情况;

第十四,监督国家彩票管理的活动;

第十五,协调联邦和地方税收管理体系,服务地方税收征收机构;

第十六,签订有关税收与海关管理的合同和国际协定;

第十七,行使其它法律规定赋予的海关总署和联邦收入局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八,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提起诉讼或被诉;

第十九,为实现其目标按要求执行的其他相关活动。

2.4 埃塞俄比亚税收改革

20 世纪90 年代初以来,埃塞俄比亚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税收改革,旨在建立现代化的高效税收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是扩大税收基础,同时降低税率;二是简化收入税精征程序,查堵漏洞;三是完善税收奖励机制,提高国民及企业纳税意识;四是加强国内间接税稽征工作。

埃塞俄比亚政府于2003 年开征增值税。

2.4.1 自动化改革

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通过完善计算机系统来管理国内几乎所有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预扣税等。该计算机系统被称作标准集成政府税收管理系统(SIGTAS)。该系统让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能管理绝大多数国内税的各个方面,即使用易于操作的集成系统进行登记、评税、兑付和审计。该系统于1997 12 月引入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目前在总部与分局同时使用。

2006 年以来,埃塞俄比亚进行了自动化运行方面的大幅度改革,该国的日常税收管理与服务得到极大改善。自动化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涉外贸易流程;进出口货物检查;国内税收管理;税控机;其它现代技术的应用。

2.4.2 税控机

为保证税收收入,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强制性让企业购买认可的供应商提供的税控机。该机器帮助企业记录每天的货物销售和服务总额以及增值税额。该机器连接到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的中央电脑处理器,使它更加准确进行税收估算与逃税线索发现。该机器于2008 2 月引入埃塞俄比亚。截至2011 6 月的第一个星期,已有20039 个在亚的斯亚贝巴的商家购买了22747 台税控机。

2.4.3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TIN)的改革方案,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电脑化的国家纳税人识别号码系统,以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识别故意或以欺骗手段隐瞒收入行为,强化国家税收管理。纳税人识别号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编号系统,它由随机生成的数字组成,并且拥有自校验码。TIN 的目标主要有:

独立确定纳税人;建立一个可靠的数据库;便利地区与联邦政府间以及其它相关组织间的税收信息交换。

由于TIN 在其它国家的成功运行,埃塞俄比亚政府决定推动该项目实施。2000 8 1 日,埃塞俄比亚政府与南非公牛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开发TIN 软件应用程序并在全国推广实施。20025 20 日,埃塞俄比亚与GCS-NCR 公司签署协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广域网并与国内18 个网络项目相连。

TIN 的注册

负有纳税义务个人都需要免费获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国内9 个管理区域都可以进行纳税人识别号登记:亚的斯亚贝巴下属10 个城市、达瓦管理局和地方分局,包括亚的斯亚贝巴主要分局,纳税大户分局,阿瓦萨、纳兹雷特、默格勒、巴赫达尔、德雷达瓦和季马分局。

不进行TIN 注册的处罚

根据286/2002 号公告,未按要求注册TIN 的纳税人将受到下列处罚:

1) 扣缴义务人向未提供TIN 的纳税人支付款项,应额外代扣所支付款项总额的30%

2) 未向扣缴义务人提供TIN 的纳税人,除了缴纳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扣款之外,还应处以5000 比尔的罚款,或所支付款项应纳税额等额的罚款,以款额少的为准。

三、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3.1 报税时间

在埃塞俄比亚,报税时间因税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增值税】以埃塞俄比亚本国历法的每一日历月为一个会计周期,纳税人须在每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前向埃塞俄比亚海关和税务总局提交增值税发票。

【所得税】以埃塞俄比亚财政年度(每年7 8 日至次年7 7 )为一个报税周期,年营业额超过50 万比尔的企业须在每个报税周期结束前的4 个月内报税,年营业额超过10 万比尔但小于50 万比尔的企业须在每个报税周期结束前的2个月内报税。

3.2 报税渠道

企业可以自行申报,亦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的会计师代为申报。

3.3 报税手续

企业在报税时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由海关和税务总局提供的申报单。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审验并确定企业应纳税额。

3.4 报税资料

企业需严格按照当地法律要求,按时申报各类税费,需自主申报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代扣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各税种申报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1)增值税

申报时同:按月申报,按照国际日历,每月30(31)号之前申报、缴纳上月增值税。申报流程:整理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填写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企业签字盖章,并同时准备涉及进项税的发票原件,交税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如当月需缴纳税金,则需开具CP0 缴纳。税务局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2)代扣所得税

申报时间:按月申报,按照埃塞俄比亚日历每月最后一天前申报、并缴纳上月代扣税。申报流程:整理代扣税发票,按照企业类别填写代扣税申报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税务局审核,如需交税则需开具CP0 缴纳。税务局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3)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间:按月申报,按照埃塞俄比亚日历每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上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个税和社保按照税务局给出的申报格式分别归类汇总。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开出两张CPO (个税与社保分开),分别进行申报和缴纳。税务局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4)企业所得税

按年申报,按照国际日历,每年4 30 日前申报、缴纳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同时附上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事务所审计)复印件,签字盖章后报税务局审核,如需缴纳所得税,以CP0 形式缴纳。税务局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四、税收法律责任

4.1 行政处罚

4.1.1 所得税

1)延期申报和不申报

第一个30 1000 比尔;第二个30 2000 比尔;之后每30 1500 比尔(以此类推)。

2)低申报

申报税额少于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处以少报税额10%的罚款。少报税额占应缴税额的25%或者20000 比尔以上的,处以少报税额50%的罚款。

3)延期纳税

缴款日后的第一天,处以未缴税款5%的罚款;此后每月第一天处以未缴税款2%的罚款。

4)未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都将受到每笔未扣缴税款1000 比尔的罚款。

5)未妥善保存账簿和记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设置账簿和其他文件,将受到应征税额20%的罚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连续两个纳税年度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设置账簿和其他文件:

第一,发照机关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立即暂停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第二,如果在随后的一年里,税务机关再次发现纳税人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设置账簿和其他文件,发照机关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失职行为可以构成向发照机关出暂停或吊销其营业执照通知的条件的,鉴于本公告的目的,应先进行税收评定,直到税务机关做出最后裁定,方可发通知书给发照机关。

4.1.2增值税

1)逾期申报

每个月(或每部分)处以未缴纳税款5%的罚款,最高不超过未缴纳税款的25%,未申报的第一个月以50000 比尔为限。但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少者:10000 比尔;申报表上显示的应纳税款的100%

2)未按要求登记

凡未按照增值税登记要求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从事应税交易的,应处以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期内全部应付税款100%的罚款;

3)发票管理

凡因开具错误税务发票导致税款减少或者抵减税款增加,或未能开具税务发票的,应处以发票或交易税额100%的罚款;

4)未妥善保存账簿和记录

凡没有按照增值税公告第37 条要求保存资料的,每月或每部分处以2000 比尔的罚款,以此类推。

4.2 刑事责任

4.2.1 所得税

1)违反TIN 的规定

如果一个纳税人被定罪为“获得一个以上纳税人识别号”,那么此纳税人每增加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将处以20000 比尔以上,5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五年有期徒刑。

2)非法逃税

纳税人逃避纳税申报或税款缴纳,即为犯罪。除了依据所得税公告处以低报所得的处罚之外,还将被予以起诉,一旦定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下的,一经认定,即为犯罪:

第一,向税务人员在要项上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向税务人员进行陈述时省略,使该陈述在要项上令人产生误解的情况或事项。

做出没有合理解释的虚假陈述和省略

第一,纳税人因不精确的陈述未被察觉导致少缴税款不超过1000 比尔,处以10000 比尔以上,2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第二,少缴税款超过1000 比尔的,纳税人将处以20000 比尔以上,10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蓄意或肆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和省略

第一,纳税人不精确的陈述未被察觉导致少缴税款不超过1000 比尔的,将处以50000 比尔以上,10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

第二,如果少缴税款超过1000 比尔的,纳税人将处以75000 比尔以上,20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

4妨碍税收管理

拒绝满足税务机关检查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报告或其他资料的要求的;不服从税务机关要求进行面谈汇报的;干涉税务人员行使进入纳税人经营场所的权利的。一经认定,即为犯罪,将处以10000比尔以上,100000 比尔以下的罚款,并处两年监禁。

4.2.2 增值税

在非法逃税、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阻挠税收管理方面与所得税公告规定相同,同时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公告第38 条所述的变更,未按要求通知税务机关的,因故意或肆意而未通知的,处10000 比尔以上的罚款,并处一年有期徒刑;因其他情形而未通知的,处5000 比尔以上的罚款,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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